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按照法律授权从2008年1月1日至今,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各项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收入、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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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问题


1、企业因搬迁取得的补偿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搬迁取得的补偿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取得的政府拨款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7年购买国产设备,2008年抵免部分所得税,对于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后继续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08年以后对于按原法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无论2007年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还有抵免余额。

4、人民银行目前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按基准利率上浮10%,即5.841%,请问准予扣除的利率水平是多少?再者,要是约定上浮40%呢,是否有一个上浮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问题,我们认为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5、企业如果多缴了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怎么办?是退税还是抵缴下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假设我单位全年利润总额-20000元,收入千分之五是40000元,全年业务招待费60000元,超支[60000-40000]=20000元,那么应交所得税=-20000+20000=0,对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7、年底根据建造合同提账,(由于跨区经营,需到有地税局代开发票),但年底的企业所得税要求根据合同进度计提收入缴纳所得税,未开发票也可以提收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可以自行要求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9、我公司准备租用股东的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请问需要办理何手续,才能使此车发生的一切如车辆保险费、油费在税前列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没有所有权的车辆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
  
10、企业向自然人借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有什么新的条款吗?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同时,我们认为 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11、2009年的年报什么时候报送?一般在几月份?需要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2、公司从事饲料生产销售和牲畜饲养,期间费用合理分摊。
1、饲料盈利300万,牲畜饲养亏损500万,饲料所得税前可以以牲畜饲养所得弥补吗?如可弥补,弥补后的留抵亏损是200万吗?
2、 饲料亏损700万, 牲畜饲养盈利500万时,牲畜饲养所得税前可以以饲料所得弥补吗,弥补后的留抵亏损是200万?如可以弥补,是否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5不能填添写牲畜饲养所得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企业生产的饲料,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饲料类初加工”规定的范围,则其项目所得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其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使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情况1:会计利润-200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万。
附表五第20行,附表三第17行,主表第19行均不进行填报。
    情况2:会计利润-200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万。
附表五第20行,附表三第17行,主表第19行均填“5000000”

13、企业如处免税期,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无关的费用,是否要做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14、我公司是2006年12月31日成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2007-2008年度亏损,2009年获利,请问减免税期如何计算?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15、我单位的机器设备由于长期处于强震动、超负荷运转状态,08年以前购入的机器设备按十年计提折旧(当时由于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因而按十年计提折旧),而09年办理备案手续后只将09年以后购入的机器设备按六年加速折旧,请问08年以前购入的设备可否同样按六年加速计提折旧?同一个公司对于同种类别的固定资产允许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吗?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6、我想问下,我是小规模纳税户,所得税已核定了,我想取消所得税核定征收需要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9]20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已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如果达到查帐征收条件,可以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算情况核实后重新鉴定纳税人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17、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8、公司人员出差餐费的报销是以实际支出报销,在差旅费中列支、还是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答:出差时发生的餐费应区分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还是个人消费支出,如果是前者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是个人消费支出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9、我公司是开发区注册的生产企业,请问:坏帐准备计提范围及税前扣除比率,是否需要审批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20、如果企业因政府规划需要搬迁,其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充值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这种方法处理后,企业原来账面上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后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是否可以正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
    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应在搬迁收入进行减除,不可以在经营、投资所得额中扣除。

21、商贸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年末所得税是否调整收入和成本,如调整是否以相同的价格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收入。如果当期没有确认,年末汇算清缴时应该调整收入和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来确定。

22、我公司是一家外资水处理企业,成立于90年代,由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实行五年内过渡的至25%的所得税税率,但在今年我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了,是否可以按着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来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3、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4、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计算有何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5、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还应该享受原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26、公司买的二手房,用收款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和摊销的有效凭据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包括发票、进口报关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发生的支出,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27、劳务费是否可提14%福利费?
    对于境内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在派遣单位扣除还是在用工单位扣除,境内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应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文件执行,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事项。因此,派遣人员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方,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判断,否则,会造成重复扣除。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电子设备如何界定?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第71大类内容执行。

29、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0、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执行。即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31、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如何确认?
    如果资产已经进行了处置,则按照资产的交易价格。如果清算时资产并未处置,企业可以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作为可变现价值,纳税人也可以自行确认可变现价值。纳税人自行确认资产可变现价值时,应报送由全体投资人(股东)签字的财产变价方案以及非货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纳税人应按照非货币资产的项目填报其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处置损益。如纳税人自行确认的资产可变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或自行确认的合理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被清算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分得的剩余非货币资产再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可以作为扣除凭据。

3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如何进行研发费归集和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年初或研究开发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资料。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对于在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等资料。
    对于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试制品或研发品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可加计扣除。如果试制品或研发品事后对外销售的,对于已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部分予以追回。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3、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4、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又享受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如何确定?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5、技术转让所得如何确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显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对转让收入没有归集成本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历史成本状况,确认此项技术转让所得。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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