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在举行公开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案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证时间及地点。 税务机关决定不公开听证的,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有关记录人员参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活动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不参加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听证过程中,首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听证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拟定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其所指控的事实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或质证。 听证主持人应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自由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和征求意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