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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常见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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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发票发生退货行为,销售方想开具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分三种情况:

⑴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

⑵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购货方需要到主管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⑶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

 

2.到某处买东西,销货方不给我开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均应开具发票,如果销货方不给开具发票,可以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可向稽查局进行举报。

另:大国税发〔1997186号规定如下:

⑴采取集中收款的零售企业销售食品、副食品、水果、蔬菜、水产品、烟酒糖茶、化妆品,可不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时不受种类限制,消费者要求逐笔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发票。对未开种类,每日班后结账做销售日报时统一开具汇总交款发票,以达到票、款一致。

⑵采取一手钱、一手货销售商品,凡一次销售额10元以上(含10元)也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要求经营者写上商品准确名称或质地、数量、价格等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出具并不得受额度限制。对限额内未开部分班后结账做销售日报时统一开具汇总交款发票,以达到票、款一致。

 

3.新成立的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还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吗?

不需要。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4.什么情况,税务机关不可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一)申请资料不全的;

(二)申报与实物不符的;

(三)验收实物明显是虚构的;

(四)连续开具反映异常的;

(五)其他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代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

 

5.到主管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吗?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6.我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到主管国税局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吗?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税函(2006681

 

7.发票的保存期限是多少年?

征管法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8. 企业取得的剪贴发票,未按规定剪贴,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不可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9.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什么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10.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具发票,可以将货物名称填写为英文吗?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企业取得的发票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可以吗?

可以,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2.财务印章指的是什么?

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13.手写普通发票用什么笔填写?

蓝色圆珠笔。

 

14.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怎么处理?

  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辽国税(19992

注:在辽宁省内按此文件执行。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国税发(1993157

15.剪贴发票必须加盖条行章吗?

领购通用剪贴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存根联上加盖条形章;衔头剪贴发票不加盖条形章。

 

16.剪贴发票所有联次都需要剪吗?

只剪发票联。

 

17.剪贴发票剪完后怎么粘贴?

剪贴发票的剪贴卷可不实行全部粘贴的办法,只粘贴发票联剪贴券的右下角(有剪刀位置),保证剪贴券不折掉即可。

                                                辽国税函(2003501

2003111日起我市剪贴发票的发票联剪贴卷不再实行全部粘贴的办法(即:将开具发票后发票联剩余部分的剪贴卷完全粘在存根联上),改为只粘贴发票联剪贴卷的右下角(有剪刀标志的位置),不准完全粘贴,保证剪贴卷不折掉即可。

                                                    票便函(20036

 

18.企业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处罚吗?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9.企业的什么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七)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八)开具作废发票;

(九)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一)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二)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20.现在还可以经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吗?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21.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目前还执行吗?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税发(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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