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原文: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的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解析:本次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不包括非纺织面料服装,最初级的纺织原料退税率也没有动。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原5%或不退税提高到11%。
原文: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解析:取消红松子仁(0802903010退税率为5%;2008199910退税率为13%);部分农药产品(2903399020、2906290010、2914400010、2929909012、2930909052退税率为5%;2932290011、2932290013、2932999011退税率为11%或13%);部分有机胂产(2931000013、2931000014、2931000015、2931000022、2931000023、2931000024、2931000028、2931000029、2931000035、2931000036、2931000037、2931000038、2931000039退税率为5%);紫杉醇及其制品(2932999024、2932999026、2932999027、30003909010退税率为13%);松香(3806101000退税率为5%);白银(7106911000、7106919000、7106921000、7106929000退税率为5%);零号锌(7901111000退税率为5%);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8107900000、退税率为5%、8506101100、8506101200、850730000、8507901000、8545110000、8545190000退税率为13%)的出口退税。
原文: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解析:
1、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2008年8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以按调整前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用于备案的出口合同必须是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
原文: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解析: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在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
区内企业未使用完的基建物资是不能离境出口,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运入境内的基建物资按照海关规定应视用进口,按照规定应交纳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等。
现在已知的海关特殊监理区域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原文: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解析:对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清单列举的原材料。进入区内时,可以按照增值税法定的征税率予以退税。
关于上述货物的相关退税业务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上述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应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2)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德国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3)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国税发〔2008〕91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原文: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解析:区内生产在国内采购文件列表中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表中列举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按照进口货物照常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为:
本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内容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原文: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解析:区内非生产企业采购列表中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按规定征税。
原文: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析:文件中的第二、三、四项措施适用范围为:具有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销售到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是不享受退税的,而由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在货物离境后享受出口退税(出口企业运到综合保税区、经保税区物流企业运外境外的货物,由运入保税区的企业退税)。本文第一项与第二、三、四项的适用的范围不同。
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8)91号文件办理。
三、商品码库应用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这两年不断的用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形式来抑制出口,鼓励进口,减少贸易顺差,带动产品结构调整,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减轻国家因巨额的出口退税额产生的巨大的财政负担从而调控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方式来对出口进行调节,使得出口商品退税变化比较频繁且变化范围比较大,使税务人员,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和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很难掌握出口退税率,为了方便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经办人员和出口企业人员能更好的掌握出口退税率的查询方法,现将出口标准商品代码库的应用介绍给大家,仅供大家在需要查询出口退税率时使用。
(一)出口商品码库的内容
出口商品码库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海关商品码、商品名称、标准商品全称、基本商品标志、标准商品标志、税种、征税税率、征税率改年月、改后征税税率、从量定额征税、从价定率征税、退税率、退税率改年月、改后退税率、商品类别、特殊商品标志和备注。
1.海关商品码也称商品代码,商品代码是在进出口中使用的对商品进行分类管理,表示进出口商品名称的数字化代码,对规范商品管理,简化实际操作,方便统计分析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的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领域。
2.商品名称:是海关代码所对应的二十位汉字所表示的商品名称。
3.标准商品全称:是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全称。
4.基本商品标志:由两种形式组成分别为“空”或“*”。“空”:为非基本商品,属于大类码或类别码。“*”:为基本商品,是可以申报退税的标识。
5.标准商品标志:有两种形式组成分别为“T”或“F”。“T”: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认的标准商品码。“F”:为企业自加商品码(现已不使用)。
6.税种:由三种形式组成分别为:“V”、“C”、“空”。“V”:此商品为仅计征增值税;“C”:此商品为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消费税;“空”:为无税。
7.征税税率:有四种形式组成,分别为[17]、[17,13]、[13]、[空]:(不征税)。
8.征税率改年月:年度内征税率变化所记录的征税税率修改时间。
9.改后征税税率:征税率更改时间起执行的新征税税率。
10.从量定额征税:按照与商品代码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消费税单位税额。
11.从价定率征税:消费税征税税率,按小数点方式体现。
12.退税率:按百分比方式体现出口退税税率。
13.退税率改年月:年度内发生税率变化所记录的退税税率修改时间。
14.改后退税率:从退税率更改时间起执行的新退税税率,百分比方式。
15.商品类别:退税统计报表中使用的商品分类,可用于税率调整、退税审核、统计分析等,具体编码参照代码表。
16.特殊商品标志:有两种形式组成分别为:①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②免税。
17.备注:目前仅用于该商品的第二种可能的退税率,一般地该码的后面有扩展明细代码作为基本商品代码,而该代码本身不是基本商品代码,如:退13;6(分号之前为改前第二退税税率,之后为改后第二退税税率),该税率常用于基于海关信息的统计分析。
二、 商品代码库的应用
海关提供的标准商品的基本商品代码为10位(2007年以前为8位或10位、2007年改为10位)对于10位代码所对应的征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
海关标准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征税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采取只对应一个退税率的方式,若对应两个或两个以上退税率时,将对商品代码进行细化,则增加扩展码,商品码库中代码细化及征退税率的对应原则如下:
当原商品码征税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细分为两个商品码或两个以上商品码和税率的组合。第一组为在原商品码后加1对应的征税率为最低的,退税率也为最低的;第二组为在原商品码后加2,对应的征税率为第二个,退税率也为第二个,第n组为在原有的商品码后加n,对应的征税率为第n个。退税率也为第n个。将n组码按1、2………n顺序加在商品码之后,原商品码退税率
…… 备注栏 …… 。原商品代码取得标准商品标志*号,改为类别商品代码标志“空”,扩展的n个商品代码为标准商品代码。具体事例如下:
当普通商品的原商品码征税税率为17、13,退税率为13、5时细分为两个商品码和税率的组合。第一个为原商品代码后加1,对应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第二组为在原商品代码后加2,对应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将两组代码按1、2顺序加在原商品代码之后,原商品代码退税率为5(从低原则),备注为退13,原商品代码标准商品标志为空,(即为类别码)扩展两个商品代码为标准商品代码,标准商品标志为*号。
税务机关人员和出口企业人员在查找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时,可根据报关单上商品代码或已掌握的出口商品代码(一般情况下为10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税率:
1.若10位商品代码为标准商品码,(标准商品标志为*号)商品码库中所对应的退税率即为该商品的退税率。
2.若10位商品代码为非标准商品码(标准商品标志为“空”)应根据下列原则来确定商品代码的第11位。
⑴根据出口商品的征税税率来确定商品代码的第11位,商品码的第11位根据征税率从低到高的顺序来确定的。
⑵扩展码的征税率相同情况下应根据出口商品的名称来确定出口商品的第11位,若出口商品的征税率相同则第11位是按照退税率的顺序从低到高来确定的。
对于外贸企业征税率的确定可以根据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上所列的税率来确定。出口商品名称也可以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发票上的名称来确定。
生产企业征税率可以根据同种商品内销应纳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产品名称根据内销发票上的名称或对外合同上的出口名称来确定。
⑶确定商品代码的第11位的出口商品应根据11位标准代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来确定出口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
税务人员和出口企业人员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或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根据出口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查找企业相对应的商品代码来确定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前进行成本核算的依据,是企业计算出口退税额的中心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所必须掌握的数据。因此,出口退税率在对外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