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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账簿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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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复式账管理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三、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
  四、达不到复式账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额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五、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六、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七、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八、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九、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十、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2章.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管理 
 
  适用范围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帐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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