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或经营情况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原定额,或者主管税务部门经调查认为需要调整定额的。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二、 纳税人申请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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