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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质押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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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规定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二) 所需资料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5)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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