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二、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5)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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