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出口退税
内容检索: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办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一、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报关出口货物(除国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低扣或退税。
  二、办理流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1、 出口发票;
  2、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如果受托方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手续的,可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三、文书表格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