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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退(免)税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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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分为免税货物和不免税货物两种。
  1、免税货物是指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等。纳税人发生免税货物出口时,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的填列,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2、不免税货物是指国家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原油、轻柴油、木材、纸浆等。对于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又分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对这两种货物都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时,须将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与当期的其他“销项税额”一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 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需提供以下资料到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①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②修理修配发票;
  ③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④电子申报数据;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需携带以下资料到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①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③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④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生产性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需携带以下资料到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②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③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⑤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⑥电子申报数据;
  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纳入东北地区扩抵实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不再享受退税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携带下列资料到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⑤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⑥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明细表》,到税务机关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退税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申报。
  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③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④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⑤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② 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③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④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 出口发票;
  ⑥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税务机关提供);
  ②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⑧ 电子申报数据;
  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但有以下情况的除外,仍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① 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
  ② 通过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出口的货物。
  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但在免、抵、退税申报时须额外提供出口备案清单。
  九、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普通发票;
  ② 购销合同;
  ③ 电子申报数据;
  ④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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