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分为免税货物和不免税货物两种。
(一)免税货物是指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等。纳税人发生免税货物出口时,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的填列,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不免税货物是指国家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原油、轻柴油、木材、纸浆等。对于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又分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对这两种货物都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是: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使用完后,需进行核销,并按实际耗用率进行清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时(一般贸易),须将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与当期的其他“销项税额”一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发生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时,须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当期的其他“应纳税额”一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栏“实际应纳税额”中,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其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其免税申报的流程如下: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简称《明细表》,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注意事项:若申报免税时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收齐,则需要在《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中填写相应标志,缺少核销单的填“H”,缺少报关单的填“B”,两单都缺少的填“BH”。
(二)来料加工的核销 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经税务机关签字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三、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一)生产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如果是自产的,实行 “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二)生产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如果是外购的,则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新设备: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二手设备: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
七、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
(一)纳税人申报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XLXP”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修理修配发票;
3、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4、电子申报数据;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八、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
(一)纳税人申报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3、 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4、 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5、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一)纳税人申报生产性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6、电子申报数据;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注:2009年1月1日后该政策被取消,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备案合同仍可执行到2009年6月30日。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纳入东北地区扩抵实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不再享受退税政策。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一)采购国产设备备案登记 1、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应按规定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
申报资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领取并填写);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 ,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附送以下资料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
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十一、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一)纳税人申报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YW”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十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一)《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传递
招标单位在招标完毕后,需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中标证明通知书》的接收、传递和留存工作由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主管退税机关在取得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备查,同时向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并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留存和具体退(免)税业务的办理。
(二)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ZB”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
申报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税务机关提供);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7、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电子申报数据;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十三、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但有以下情况的除外,仍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一)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
(二)通过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出口的货物。
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但在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另外提供出口备案清单。
十四、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区外生产性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的货物比照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退税管理部门在办理退税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包括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蒸汽)。上述货物均指国家规定出口享受退税的货物。
2.自2008年2月12日起,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咖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二)不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包括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
3、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
十五、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一)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JGW”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普通发票;
2、购销合同;
3、电子申报数据;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十六、出口旧设备 出口企业出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可凭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一)退(免)税设备范围 1、退税设备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且能提供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旧设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免税设备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4)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二)纳税人申报
1、退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免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用旧设备或外购旧设备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出口计算机软件产品 出口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其工作流程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工作流程管理。
十八、样品、展品 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果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比照自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若未收汇,可凭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