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出口退税
内容检索: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办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及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办法。
  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次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税申报,然后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持下列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退税管理部门进行免税申报。
  ⑴ 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⑵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自动核销除外)或远期收汇证明单(自营出口货物提供)
  ⑶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自营出口货物提供)
  ⑷ 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提供)
  ⑸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⑻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