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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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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每月纳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中涉及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项目的填报方法是:
  ⑴“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加上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后的合计数填报;
  ⑵“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根据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4a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⑶“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扣税额”(附表二第18栏):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减去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加上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15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后填报。
  二、生产企业预申报
  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企业须把明细申报数据报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预申报, 在特殊情况下(如当月没有明细申报数据、当月明细数据全部为单证不齐等情况),企业也可以不进行预申报,而直接办理正式申报。同外贸企业一样,生产企业预申报方式也有三种,分别是上门预申报、远程预申报、自助预申报。本规程所述的受理生产企业预申报主要是指上门预申报。
  三、生产企业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完成预申报并进行了预审反馈信息处理之后,便可以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应携带下列资料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到退税管理部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⑴ 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⑵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自动核销除外)或远期收汇证明单(自营出口货物提供)
  ⑶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自营出口货物提供,保税区内生产企业提供提供出境备案清单)
  ⑷ 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提供)
  ⑸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明细)
  ⑻《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⑼ 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⑽ 新办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⑾ 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⑿ 进口货物报关单
  ⒀ 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提供)
  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⒅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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