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方式 1、上门申报 外贸企业将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直接报送到退税管理部门。 2、远程申报 外贸企业将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从企业端传输到税务局端,随后将纸质资料报送到退税管理部门。 二、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退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远程申报的以纸质资料报至税务机关时为准。 三、申报资料 (一)A类企业: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按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各一份。 3、保税区内二次报关企业需报送入区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出境的备案清单。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将相关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4、进货分批申报单 及相关资料(仅指有进货分批的企业)。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将进货分批申报单及相关资料返还出口企业。 (二)B、C、D类企业: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按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各一份,随资料装订。 3、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凭证: (1)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仅指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3)进货分批申报单(仅指有进货分批的企业);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二次报关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备案清单);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仅指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如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还须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6)出口发票(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可以不提供,下同)。 四、延期申报和逾期申报 (一)适用范围 1、延期申报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基层局审批) (2)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市局审批) 2、逾期申报 (1)出口企业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出口企业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出口企业因其他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二)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基层局审批)或《出口货物退(免)税( )期申报申请表》(市局审批)(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 2、出口企业关于逾、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盖有公章和法人印章) 3、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