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出口退税
内容检索:
 
 
外贸企业正式申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一、申报方式
  1、上门申报
  外贸企业将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直接报送到退税管理部门。
  2、远程申报
    外贸企业将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从企业端传输到税务局端,随后将纸质资料报送到退税管理部门。
  二、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退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的以纸质资料报至税务机关时为准。
  三、申报资料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按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各一份,随资料装订;
  3、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凭证:
  (1)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仅指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3)进货分批申报单(仅指有进货分批的企业);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备案清单);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仅指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如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还须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和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6)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自动核销除外)(保税区内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结汇水单)(除部分企业外,企业在申报时如未收汇可暂不提供外汇核销单,而在货物出口180内提供外汇核销单。部分企业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企业)。
  (7)出口发票(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可以不提供)。
  2.4 外贸企业特殊退税
  外贸企业特殊退税申报除申报资料外,工作规程与一般货物出口退(免)税规程一致,本节不再赘述,只列明需申报的资料。
  一、中标机电产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出口发票;
  3.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证明通知书;
  5.供货合同(如有分包,应有分包合同);
  6.收购合同;
  7.发货清单
  8.收货清单
  注:《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寄送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局进出口处)在收到《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将复印件移交退税管理部门,并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退税管理部门据此办理退税。
  二、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动核销除外)。
  三、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外贸公司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四、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动核销除外)。;
  4.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5.出口发票。
  五、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出口的货物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越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外贸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动核销除外);
  6.出口发票。
  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动核销除外);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5.出口发票
  七、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出口发票;
  3.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动核销除外)
  出口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