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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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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销办理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由于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且注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传递到退税机关,或因其它原因如撤销或停止经营出口业务、违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而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以及因属在逃户,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等,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应停止办理退(免)税业务而应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的注销不完全依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退(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注销税务登记表》提交退税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对申请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相关年度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对已办理退(免)税进行清理,多退少补,根据清算情况填写《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理表》、《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理表》与《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并注明注销登记后加盖公章,并在CATIS系统中做出口退税认定资格的取消,出口退税认定资格的取消由各基层局负责办理。退税管理部门办完注销手续后,对外贸易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登记。
  (一)《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理表(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三)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理表(贸易型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四)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二、流程图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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