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认定的范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此表可自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下载),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大连市行政区划(包括先导区)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先到所在区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退税管理部门经实地审验无误后,出具《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方可向进出口处提出认定申请。 税务机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的退(免)税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提出申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八)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所在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九)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项,第6项。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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