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出口退税
内容检索:
 
 
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退(免)税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一、设立认定的范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此表可自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下载),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大连市行政区划(包括先导区)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先到所在区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退税管理部门经实地审验无误后,出具《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方可向进出口处提出认定申请。
  税务机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的退(免)税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提出申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八)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所在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九)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项,第6项。
        三、流程图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