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所需资料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税收优惠备案表》,并报送当年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情况的说明(一式两份,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图
(四)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15行至第28行关于免税所得和减税所得——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