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二)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所需资料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填写《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 (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流程图
(四)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并支付了工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