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三、所需资料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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