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纳税人因业务或用票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种类或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种类或数量的调整。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 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执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三、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需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指行业种类、金额版别)或调整用票量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4)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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