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2、2004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3、只从事出口贸易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新增进口和内贸业务。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申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申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税源管理部门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将相关资料转综合窗口。
(五)文书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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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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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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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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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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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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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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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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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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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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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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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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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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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为商贸出口企业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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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为2004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进入辅导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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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直接进入辅导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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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为新办零售企业直接进入辅导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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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为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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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为2004年6月30日以前成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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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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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为新办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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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为已有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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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为外贸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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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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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科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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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或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两份。
新办企业应于规定的落户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