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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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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单位纳税人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税务机关注销清算检查时间)
  
  (三)纳税人注销登记应提供证件资料
    1、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册》原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工作流程及其流程图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持上述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
  综合窗口受理后,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办理发票缴销、取消相关资格等手续,并接受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注销检查。
  注销检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跨区)和负责人的,按照注销登记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税务机关注销清算检查时间)
 
        (三)所需资料: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交验的发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四)工作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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