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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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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销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所需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或生产经营地址跨地区(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移前,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领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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