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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范围、办理地点及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于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提供证件资料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登报作遗失声明,并持以下证件资料,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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