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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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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基本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资料,如实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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