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
内容检索:
 
 
扣缴税款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
  二、基本规定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代扣代缴须按照“认定管理—第六章非居民企业部分涉税事项认定管理”相关流程办理。
  三、纳税人申请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扣缴义务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四、流程图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