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
内容检索:
 
 
扣缴税款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一、扣缴税款登记范围及时限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后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式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义务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上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三、扣缴税款登记流程图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