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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经营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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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二、工作流程(一)外埠纳税人申报外地纳税人到大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大连市实际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大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二)发票供应外地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详见发票领购)。
  (三)外埠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地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大连市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申报。大连市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后,返纳税人。由纳税人回原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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