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二、基本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因经营需要需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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