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办税服务- 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
内容检索: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4/16
字体:【】 【】 【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二、基本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因经营需要需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流程图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