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范围及办理地点
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除个体经营外的纳税人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办理,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个体经营纳税人及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到所在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办理。
二、设立税务登记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报相应《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一)单位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执行事务合伙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人合伙企业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企业和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须A4纸一式两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四、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流程图
注: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