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区迁移变更登记范围及办理地点
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须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包括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经核实有一方或双方均需要调整的。
(一)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外除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迁入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之间跨区迁移的,即迁达地(局)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和直属局的,向市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它区、市 (县)办理跨区迁移的,即迁达地(局)为开发区、保税区、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的,向拟迁达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跨区迁移变更登记时限
(一)上述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上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国地税联合办理登记机构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且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上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须A4纸一式两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四、办理跨区(局)迁移登记流程图
(一) 迁达地(局)为市内四区(含园区)、直属税务分局
(二)迁达地(局)为开发区、保税区、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变更登记流程图
注: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