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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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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二、跨区迁移变更登记范围及时限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包括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经核实有一方或双方均需要调整的。
  三、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办理跨区(局)迁移变更税务登记,须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迁入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间跨区迁移的,即迁入地(局)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和直属局的,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市联合登记机构申请;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在其它区、市(县)办理跨区迁移的,即迁入地(局)为开发区、保税区、金州、旅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的,持下列证件资料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复印件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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