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辖区(局)内变更税务登记
一、本辖区(局)内变更登记范围及办理地点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但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个体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到大连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他区、市(县)纳税人到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比照前述规定,到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或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二、本辖区(局)内变更登记时限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本辖区(局)内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在法定的期限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其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申报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总机构增设、变更、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申报办理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变更地址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但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变更的,待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业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的,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4、变更经营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原件。
6、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经营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总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9、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电话)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0、法人(负责人)性质的非总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由法人(或负责人)性质的单位变更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变更行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2)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3、变更股东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6、其他变更项目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发生上述变更登记时,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须A4纸一式两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四、纳税人本辖区(局)内变更登记流程图
(一)单位纳税人本辖区(局)内变更登记流程图:
(二)个体纳税人本辖区(局)内变更登记流程图:
注:
1、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但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等原因,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改变的处理程序: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持变更登记程序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向联合税务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联合税务登记受理后,纳税人到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防伪税控、出口退税管理等相关系统及网络申报协议等相关业务处理。处理完毕后纳税人持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到税务登记受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其变更项目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处理程序: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持变更登记程序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向联合税务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联合税务登记受理后,纳税人应分别到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待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分别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地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其变更项目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持地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