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六)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 免(减)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车辆价格证明以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 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三、 应用文书式样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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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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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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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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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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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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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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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
4、挂车;5、农用运输车 |
发动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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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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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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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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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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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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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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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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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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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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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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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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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名称(签字)”、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5栏不填写。 3、“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4、“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7、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