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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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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申请报批。
  所需资料:
  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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