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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出口企业对符合文件要求并确实需要调整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提出意见、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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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出口企业对符合文件要求并确实需要调整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关于调查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货便函〔2009〕019号)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更好支持、服务国家对外贸易发展,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局结合我市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广泛征求辖区出口企业对符合文件要求并确实需要调整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提出意见、建议。

文件规定的需调整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本地区技术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行退税率偏低的产品。 2.对本地目前属于“二高一资”产品范围的商品,但经过梳理、科学界定后确实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 3.其它需要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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