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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有2万元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已知对方在工商、税务都已经注销,已无力偿还,我企业是否可以将这笔损失税前扣除,还用到国税局备案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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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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