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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申报及其相关配套政策(2010年1月27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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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走出去”经济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跨国投资日益增多。而避税问题在我国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主持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从1991年出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出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只有限制转让定价避税的条款。


主持人: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反避税条款,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一次形成了我国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为今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持人: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的相关内容,以及后续配套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完成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张薇、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处长叶卿、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李时等反避税政策权威人士及其他税收业务人员,做客“在线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的相关内容,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您,谷总经济师!欢迎你们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节目。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前面提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反避税条款,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反避税领域相关的问题,许多人还是相对陌生的,您能否对于新法涉及的有关反避税内容先从总体上给我们介绍一下。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好的。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们贯彻落实新税法提供了一个较为详细、具体的操作指南。其中,非常有特色的部分或者说有重大突破的部分之一就是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内容。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正如上面已经提到的,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晚,历时近20年,才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完整的反避税条款。对于反避税方面,准确地说对于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但是,随后一系列的相关配套实体性税收法律文件,也都是仅仅围绕着转让定价一个领域进行的,应该说局限性还是很大的。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不仅完善了原来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还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全新内容,第一次形成了我国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为今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纳税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规范反避税操作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避税工作科学规范的进程。


主持人: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上述提到的《办法》?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办法》包括13章,共118条。突出强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了关联业务申报。在此部分明确了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的义务。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行政处罚、核定征税以及不予受理预约定价申请。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二是强化了同期资料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同期资料的内容、范围,准备、保存和提供的时限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关联交易金额少的企业、签署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和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三是增加可比性分析内容。《办法》借鉴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内容,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五要素: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同时还对运用各种转让定价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需要特别考察的因素予以明确。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四是鼓励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预缴税款。《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五是《办法》还对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全新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该规程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规范了企业的关联交易税务处理,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申报与审核、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及其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规定、资本弱化规定、成本分摊协议等反避税管理及其操作的全部要点和内容。


主持人:这么多的内容,确实很难一下子就理解的透彻。那么您还是重点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天访谈的主题“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的相关内容吧。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因为2009年的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开始了,对于关联申报部分,许多纳税人还不是很了解,我们本次访谈将重点放在与纳税人关联度最高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上。因此,我们想借此机会对纳税人在这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做好2009年度的汇缴工作。


网友:请问,关于国外代扣预提所得税问题,除了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需要缴纳外,还有一个其他项目,这个其他项目一般都包括什么?可以具体解释一下么?


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处长叶卿:其他财产或权利的转让,如担保费等。


网友:请问诸位领导,代垫费用算关联交易么?比如我公司管理人员是国外员工,工资由关联的外方支付,再给我们开发票,我们付款给关联公司,这样属于关联交易吗?


国际税务管理处周秀梅:您这种情况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了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


主持人:请谷总经济师介绍一下关联申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有关内容。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关联申报管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共计9张表。


主持人:那么纳税人自己怎么判定关联关系的存在呢?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这个问题问得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主持人:企业与关联方的所有业务往来都得申报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不是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明确了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这些类型必须依法进行申报。(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网友:谢谢您关于预提所得税的解释,关于预提所得税有没有很明确的法律条文?具体解释哪些项目需要缴纳?哪些不需要缴纳?我现在的做法是凡是国外来的服务发票全部代扣10%税款和5%营业税,但是像是保险费,工资,佣金这些项目是不是不应该扣缴啊?


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处长叶卿:5%的营业税是属于地税局的项目。10%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但您所表述的项目,属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构成机构场所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应按照核定利润率以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构成机构场所,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关同期资料的管理包括那些内容?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对相关资料所包括的内容明确如下:(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主持人:企业的同期资料具体需要什么内容?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二)生产经营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四)可比性分析;(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主持人:那么,对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有时间的要求吗?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谷兆春:当然有。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网友: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核定征收?


嘉宾: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采用什么方法?


嘉宾: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网友:税务机关在对我企业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要求我们的关联方提供资料,请问,税务机关是不是只有权要求我们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呀?


嘉宾:不仅仅限于企业自身,还包括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网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具体指什么样的企业?


嘉宾: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网友:我们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我们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我们可以怎么办?


嘉宾: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我们企业在2009年5月1日终止了经营活动,请问,我们应在何时办理2009年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嘉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友:我企业是第一次上报同期资料,对同期资料中的组织结构部分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描述,并不是很清楚,请给我们一些建议好吗?


嘉宾: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中的组织结构部分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描述: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网友:同期资料中的生产经营情况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描述?


嘉宾: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中的生产经营情况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描述: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网友:同期资料中的关联交易情况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描述?


嘉宾: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中的关联交易情况部分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描述: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网友:在同期资料中,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嘉宾: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中的可比性分析部分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网友:我们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如何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进行分析,请给我们一些建议好吗?


嘉宾: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进行分析,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网友: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时间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网友: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嘉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网友:我们企业正在执行预约定价安排,请问是否还要准备同期资料?


嘉宾:不需要。根据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你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的,就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网友: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网友:我们企业2009年度的同期资料的什么时候需要准备完毕?


嘉宾: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即2010年的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网友: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哪个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嘉宾: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网友:我们企业是一家德国企业投资的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德文准备同期资料?


嘉宾: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德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网友: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的保存期限有多长?


嘉宾: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网友:由于《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行,那么我们企业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的时间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网友:我们企业在2007年被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整,2008年开始就要进入跟踪管理期了,请问我们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


嘉宾:为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国税函〔2009〕188号规定,在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网友:企业跟踪管理期间同期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网友:根据同期资料的免除条件,我们企业属于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请问我们可以一直不必准备吗?在什么情况下会有例外?


嘉宾:不可以。为了防止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在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中规定,无论企业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因此,你公司要根据上述规定加以判断,是否可以继续免于准备。


网友:我们企业自己准备同期资料感觉有些吃力,但我们担心未按照要求准备、提供、保存同期资料的法律后果,请问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嘉宾:通常说来有如下几个法律后果:(1)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3)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网友:我们企业是否有权利选择同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嘉宾: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各位嘉宾百忙之中做客访谈,也感谢网友对我们的关注。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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