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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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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日期为11年度12月,因单位在12月25日费用账结了,费用列支(会计账务)在12年1月,这种情况的费用是否可在12年度所得税前列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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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日期为11年度12月份,即应该将此笔费用列入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即使您企业将此笔费用计入到12年度,也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整。
由于不清楚企业的具体情况,建议找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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