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终对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购买奖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还是需要计到工资薪金中? 答:(1)如果该项评优活动是由工会部门组织的话,那么应当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2)如果属于企业行为,则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年终奖励先进工作者购买奖品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话,则应该计到工资总额中税前扣除。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如果总公司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分支机构今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2011年当年发生的部分费用,12月底之前无法取得发票,发票大约能在2012年的1月份开过来,日期也是2012年的。企业取得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2011年实际发生的,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稽查查补的社会统筹保险,交纳的罚款年末需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罚款不可以税前列支, 年末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4万元,但业务招待费发生时没有按60%扣除(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是否可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您所举的例题,具体计算如下: (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即:4万元×60%=2.4万元; (2)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100万元×5‰=5000元; (3) 5000元<2.4万元,因此例题所举的例子,当年可以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000元。 因此,您的理解不正确。税法标准内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标准外的不能扣除,企 业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则需要按规定标准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增。 6.单位出国参展,得到财政局补助的展位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国参展得到的财政局补助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购买的期货,还没有平仓,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或者确认损失?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企业持有的期货没有进行交易,不需要确认收入或者损失。在平仓了结时计算盈亏或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或损失。 8.企业购买的期货,还没有平仓,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或者确认损失?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企业持有的期货没有进行交易,不需要确认收入或者损失。在平仓了结时计算盈亏或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或损失。 9.企业租赁办公室,装修发生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或因企业扩大业务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而未在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的,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10.企业办公期间使用法人的车辆,那么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和修理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 11.企业上年亏损15万,今年预计盈利25万,想咨询:是否可以用季度的盈利弥补上年的亏损,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另外,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亏损年度已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可不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但应提供《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注:企业上年和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是查账征收。 12.企业准备更换新办公室,新办公室属于租赁,该办公室的租赁期为三年,目前房屋正在装修,预计本月即可完工,企业想将房屋的装修费一次性计入本年管理费用中,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您的理解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或因企业扩大业务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而未在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的,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13.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付给对方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付等费用,在与生产经营相关前提下,经过法律责任认定后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税前扣除。 14.2011年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15. 生产伤残人员用品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需要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呢? 答: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1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7.母子公司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8. 保险公司稽查查补的社会统筹保险,交纳的罚款年末需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罚款不可以税前列支, 年末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19.超市为某品牌食品做宣传,请顾客免费品尝其产品,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超市以免费品尝形式请顾客试吃的产品,其资产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