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月收入额不到20000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涉及增值税业务,尽管收入额不到20000元还是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现阶段只调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对于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商业企业年终平销返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红字发票申请单如何填写? 答:平销返利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和“红字发票通知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被整体兼并,而转让全部产权(包括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专门从事垃圾处理的企业,这种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规定:“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6.文具生产企业,生产塑料文具时产生的不合格品产品,就直接粉碎成塑料粒子,请问:这部分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不需要。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粉碎的不合格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7.我开了一家饭店,在饭店中单独设立了一个窗口卖外卖,那么这部分外卖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文件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