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2009年11月30日以前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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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注册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纳税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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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281691427117 |
瓦房店鑫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曲大屯村 |
李瑞建 |
税源管理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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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0281691427125 |
瓦房店杰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曲大屯村 |
刘学湖 |
税源管理三科 |
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