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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8〕39号
来源: 时间:20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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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全市流转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取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的征税问题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因代收代付水电气费业务前期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进行清理,清理日期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
二、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因开展内销业务而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经过延长辅导期后,其销售收入仍然未达到正式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继续延长其辅导期。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撤消注销申请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撤消注销申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仍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商业企业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免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只有免税收入的企业,如居民供暖企业等,其全部免税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不需要报市局批准。
五、关于分支机构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六、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鉴于供暖企业收入实现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均衡的特殊原因,供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确定,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2008年起年末对当年已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 对企业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报废的存货,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得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部分。
七、租赁车辆发生费用抵扣问题
对企业有租赁合同、并取得租金发票的租赁车辆发生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商品混凝土征税问题
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生产的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商品混凝土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沥青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加盖印章问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应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十、关于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而开具红字发票处理问题
对销售方企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发票,可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允许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十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销售收入未达到180万元,其最后一个月取得已认证通过的抵扣凭证,在比对结果没有收到情况下,允许其在当月直接申报抵扣,如果以后有比对不符结果,再进行补税处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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