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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7〕92号
来源: 时间:20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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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国税发[2005]259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大连市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人一般纳税人。
二、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没有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必须在2007年5月25日前安装完毕。
三、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档案管理可分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可进行勾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一般纳税人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因此,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要严格管理,要在认真核查清楚企业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已认定并须在5月份新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档案管理和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对企业仅经营废旧物资的,在“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增值税普通发票” 并设置月购票限量和开票限额;对企业既经营废旧物资又经营其他增值税业务的,在“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设置月购票限量和开票限额。
(二)原有已认定且已安装完防伪税控系统的废旧物资企业,应在5月25日前持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利用“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区分不同情况比照上款原则办理。即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企业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设置月购票限量和开票限额。
四、要严格按照大国税发[2007]70号文件相关工作流程规定及以下时限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的缴销、核销及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
(一) 各基层局应于5月25日前对本单位库存的《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清点封存,登记造册,并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市局审批监销,同时进行CTAIS操作。待市局批准后,实行双人核销负责制,并严格按照流程操作,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二)各基层局应于5月28日前对纳税人结存的《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缴销完毕,做到缴清一户,供应一户。同时,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规定做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纳税人宣传培训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开、认证抵扣的各项规定,确保纳税人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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