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请选择界面
时 尚 商 务
悠 然 假 日
简体Outlook
Outlook Big5
Outlook EN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
|
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优惠政策
-
振兴东北
内容检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68号
来源: 时间:2008/07/14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们。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附件: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一、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税〔2004〕156号,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列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
(一)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
四、对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
(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五、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于2004年9月20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请试点地区国税部门下载并升级。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200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七、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重要部门网站
中国大连
市人大
市政协
民心网
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委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房屋局
市建委
市城建局
市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局
市信息产业局
市水务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海洋渔业局
市外经贸局
市商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审计局
市地税局
市质监局
市环保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外办
市政府金融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信访办
市港口口岸局
市国资委
残 联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市工商局
国税局
大连海关
市旅游局
大连行政学院
区县(市)政府网站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金州区
瓦房店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长海县
开发区
保税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星海湾
国家部委网站
旅游局
知识产权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
统计局
科学技术部
文化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信息产业部
外交部
城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杭州
广州
南昌
宁波
深圳
乌鲁木齐
昆明
贵阳
石家庄
哈尔滨
郑州
重庆
银川
西宁
西安
合肥
太原
成都
武汉
长沙
海口
福州
济南
长春
沈阳
南京
烟台
税务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地税
中国税务网
北京地税
江苏国税
深圳国税
厦门地税
厦门国税
浙江地税
北京国税
深圳地税
宁波地税
广东国税
广东地税
浙江国税
山东地税
重庆地税
天津地税
安徽国税
青岛国税
湖南国税
青岛地税
山东国税
河南国税
江苏地税
吉林国税
江西地税
江西国税
河北国税
四川国税
河北地税
安徽地税
陕西国税
福建地税
辽宁国税
宁波国税
天津国税
海南地税
湖南地税
青海国税
云南地税
辽宁地税
陕西地税
福建国税
上海财税
重庆国税
山西国税
河南地税
内蒙古地税
湖北国税
四川地税
甘肃国税
黑龙江国税
黑龙江地税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位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