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众多微小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历史经验看,对企业最有效的减负方式就是直接降低税负标准。而此次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对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问题,会起到积极的效果,也会对明年经济工作稳中求进奠定有利基础。
  而在国税方面,这次起征点调整只针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体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内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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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征点调整之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仍需正常申报,并可以照常领购并开具发票。
新版发票专用章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对于企业采用老版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起征点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4年税制改革后,第一次出现了起征点的概念,当时起征点的标准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应税劳务200-800元,按次50-80元。大连地区执行上限标准。
第二阶段:
2004年国务院为了扶持下岗再就业,调整了起征点,起征点的标准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应税劳务1500-3000元,按次150-200元。大连地区执行上限标准。
第三阶段:
(一)2011年10月28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公告,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起征点第二次进行了调整,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应税劳务5000-20000元,按次300-500元。
这次公告对以下三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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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
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
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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