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起征点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4年税制改革后,第一次出现了起征点的概念,当时起征点的标准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应税劳务200-800元,按次50-80元。大连地区执行上限标准。
第二阶段:
2004年国务院为了扶持下岗再就业,调整了起征点,起征点的标准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应税劳务1500-3000元,按次150-200元。大连地区执行上限标准。
第三阶段:
(一)2011年10月28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公告,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起征点第二次进行了调整,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应税劳务5000-20000元,按次300-500元。
这次公告对以下三点进行了明确: |
| 详细信息>> |
|
|
 |
 |
 |
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
 |
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
|
 |
 |
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 |
 |
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
|
 |
 |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
 |
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
|
 |
 |
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 |
 |
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
|
 |
|
| 详细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