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2份)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提供企业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
2、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工本费缴纳及领票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将告知纳税人,延长期限为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