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用户名 @dalian.cn 密码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한국어 버전|繁体中文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法规  
  征纳互动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
内容检索: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1
字体:【】 【】 【

(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申请表》(1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2份)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提供企业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

2、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工本费缴纳及领票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将告知纳税人,延长期限为1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你是访问网站的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 Reserved
辽ICP备0901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