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对纳税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填制《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填制《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将相关信息即时转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送交纳税人。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信息后5日内完成对企业开票限额申请的实地审查,确认经营业务真实后,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将相关信息转办税服务厅。
4、税务机关审批
办税服务厅接到税源管理部门转来信息后,根据税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并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制《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填制《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税服务厅应在防伪税控系统内即时对提交申请的纳税人设定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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